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統一保險費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62號
關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統一保險費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適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集中管理的需要,現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以下簡稱《人壽保險費發票》)印制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壽保險費發票》啟用時間
從2009年10月1日起,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啟用《人壽保險費發票》,舊版的保險費發票同時停止使用。
二、發票式樣、規格、內容
(一)《人壽保險費發票》采用白色80克A4靜電復印紙,規格為297MM×210MM(票樣見附件)。
?。ǘ度藟郾kU費發票》分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為保險費發票;下半部分為公司打印項目。
(三)《人壽保險費發票》的印制內容包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保險公司簽章”、“經辦人”、“復核”、“工商執照號”、“納稅人識別號”、“全國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網址”、“手開無效”、“條碼”。發票印制內容標有英文對照,發票左上角印有“中國人壽”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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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費發票為單聯式(即發票聯),電子存根存儲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數據應保存5年。
三、《人壽保險費發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程序
(一)《人壽保險費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應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印制計劃。
?。ǘ┲袊藟郾kU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人壽保險費發票》,并將領購的發票送到指定的打印點。
?。ㄈ┿y行、郵政等代理機構在代辦中國人壽保險業務時,可使用統一的《人壽保險費發票》。
四、其他事項
?。ㄒ唬度藟郾kU費發票》暫用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經營的各種保險。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使用的其他發票仍按原式樣和方法實施,如有其他新的業務需求,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指定開具《人壽保險費發票》的協議銀行、郵政儲蓄等代理機構名單,應于簽訂代開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交各分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ㄈ└鞯囟悇諜C關應嚴格按照統一的票樣和要求印制《人壽保險費發票》,以保證統一出單、出票的準確性。
?。ㄋ模┒悇湛偩趾啿⑵狈N、統一票樣方案實施后,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七日
二○○九年七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