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核銷和處置不良資產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光大銀行核銷和處置不良資產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光大銀行在核銷和處置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有關財務、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中國光大銀行在2001年至2009年期間,可以用為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提取的144億元專項準備金核銷原中國投資銀行的呆賬和處置原中國投資銀行的不良資產。
二、在上述期間內,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凡符合稅收規定呆賬損失條件的,經其總行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核確認后,準予按實際損失額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從2002年4季度起,光大銀行所屬各分支機構暫不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辦法,統一由其總行匯總繳納。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