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331號 關于“5·12”地震受災企業延期繳納稅款和欠稅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9-06 15:15:2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5·12”地震受災企業延期繳納稅款和欠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31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5·12”地震受災企業延期繳納稅款和欠稅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31號)和《關于“5·12”地震受災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5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欠稅核銷問題

  (一)關于已消亡納稅人的欠稅核銷問題

  對于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比如企業廠房遭受嚴重損毀無法重建、企業法人死亡等情形,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ǘ╆P于未消亡納稅人的欠稅核銷問題

  因未消亡納稅人的欠稅核銷比較復雜,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正在研究之中。請你局進行專題調研,就納稅人受損程度、地區范圍等提出嚴格、具體的界定標準,并提供詳細的統計數據,上報稅務總局。

  二、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問題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級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因災情影響仍需繼續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級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抄送:陜西、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