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977號 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29 15:20:2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9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

  現將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2.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查賬征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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