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8]152號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29 15:02:3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統一政策,規范執行,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五條同時廢止。

  二、關于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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