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71號
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