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
國稅函〔2008〕819號
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
國稅函〔2008〕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問題通知如下: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按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