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0號
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在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條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