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27 16:39:4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有征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農、林、牧、漁業項目中尚需進一步細化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等少數項目,稅務總局正與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擬于近期下發執行。對從事此類項目的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各地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三、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密切配合,確保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口徑一致。各地對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映,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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