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節選)
國發[2002]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節選)
國發[20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各部門、各地區按照《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33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積極認真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經過廣泛深入地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各部門、各地區要研究并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的后續監管和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節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注 |
稅
務 總 局 |
467 | 對指定企業經營高稅率、貴重產品出口退稅的審批 | 《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2〕279號) | |
468 | 對列名企業銷售以出頂進國產棉退(免)稅的審批 | 《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紡織工業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印發<國產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經貿〔2000〕161號) | ||
469 | 對列名煉油廠銷售以產頂進成品油免稅的審批 | 《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進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國內油品供應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經貿貿易〔1998〕882號) | ||
470 | 對納稅人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限額調整的審批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 | ||
471 | 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準予退稅的審批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 | ||
472 | 對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出口圖書報刊雜志退稅免予提供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 | ||
473 | 對納稅人上交的各類基金稅前扣除的審核 |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94〕財法字第3號) | ||
474 | 對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核準 |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94〕財法字第3號) | ||
475 | 對社會力量向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資助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的審核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 ||
476 | 對內資企業調整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備案 |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94〕財法字第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