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23 16:31:5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能減排,進一步完善消費稅稅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乘用車消費稅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二、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

  三、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

  調整后的乘用車消費稅稅率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銷出的乘用車發生退貨的,按政策調整前的原稅率退稅。出口企業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購的出口應稅乘用車,并取得消費稅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稅率退稅。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乘用車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 率

    小汽車:

 

    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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