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部分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9月1日起,對部分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由3%下調至1%;
二、將氣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由15%上調至25%;
三、將氣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由20%上調至40%.
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對照表見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