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661號 關于四川地震受災期間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8-22 15:06:3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四川地震受災期間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661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汶川特大地震受災期間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8]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2007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問題

  未受地震災害影響的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受災輕微的企業,其2007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延期至2008年8月31日;受災嚴重的企業,其2007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延期至2008年11月30日。稅務機關對受災企業在延期期限內辦理的年度申報,應及時辦理有關匯算清繳手續。在延期辦理期限內,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

  二、關于損毀金稅專用設備的處理問題

  對納稅人在地震災害中遭受損毀無法修復使用的金稅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和讀卡器),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安排當地服務單位免費更換。

  三、關于查補稅款滯納金的加收問題

  對因地震災害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在2008年5月12日以前被稅務機關查處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所涉及的滯納金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起算,自2008年5月12日起中止計算。滯納金重新起算的時間,由原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和生產經營恢復情況確定。

  四、關于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影響仍需繼續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09年6月30日;納稅人申請延期至2009年6月30日以后繳納該筆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

  五、關于遠程抄報稅問題

  鑒于地震災區道路危險、交通不便,同意你省在保證系統安全和不增加納稅人額外負擔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納稅人實行遠程抄報稅。

  抄送:陜西、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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