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15號
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415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上海賽孚燃油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滬國稅流[200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的〈汽油、柴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8]192號)規定,甲醇汽油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