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煤氣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1〕1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