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5號
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5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7]14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你省蘇州尚美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消費稅退稅手續。生產企業在申報消費稅退稅時,除附送現行規定需要提供的憑證外,還應附送征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對已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中抵扣的,不能辦理消費稅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二○○八年一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