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22號 關于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13 15:29:5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保險局、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車船稅稅額?,F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式樣

  為了適應各保險公司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義務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啟用的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分為電腦票和手工票(票樣附后)。

  電腦票為四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記帳聯;第四聯業務聯。規格為241MM×152MM.填開內容包括:開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險種、保險單號、批單號、保險費金額(大寫、小寫)、代收車船稅(小寫)、滯納金(小寫)、合計(大寫、小寫)、附注、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公司簽章、保險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復核、地址、經手人、電話,并標注"手寫無效"字樣。

  手工票聯次、內容(除不標注“手寫無效”字樣外)與電腦票相同,規格為250MM×152MM.

  沒有代收代繳車船稅業務的單位,不填寫“代收車船稅(小寫)”、“滯納金”內容。

  《保險業專用發票》使用紙張和顏色維持不變。

  二、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的使用

  各保險公司現存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在辦理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可以在開具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時,在“附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額(小寫);需要繳納滯納金的,同時注明滯納金金額。



  附件:1.《保險業專用發票》(電腦票)票樣。

  2.《保險業專用發票》(手工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