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號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追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請示》(粵國稅發[2007]18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