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加工和銷售珠寶玉石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86號
關于納稅人加工和銷售珠寶玉石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86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珠寶玉石企業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增值稅適用稅率的緊急請示》(云國稅發[2007]1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加工、銷售珠寶玉石的納稅人應按現行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規定辦理認定手續。凡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應依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