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核定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18號
關于核定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有關規定,現就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潤、人均應繳企業所得稅、人均營業收入等經營效益情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的原則,核定該公司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9.71億元,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以其2006年度計稅工資稅前扣除總額為基數,按照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稅前利潤、應繳所得稅等)、工資總額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營業收入等)的原則進行核定,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