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來文,要求對有關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退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精神,現對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辦理退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2001年7月1日前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已退稅款予以追繳入庫。
二、對2001年7月1日后外貿(工貿)企業遺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凡按照國稅發〔2002〕10號文件的規定,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主管外貿(工貿)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