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08號 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08 14:53:3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商業銀行: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銀行業務的拓展,收費單位委托銀行代收費項目不斷增加,使用的稅務發票種類也越來越多。為簡化銀行代收費業務流程,方便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統一《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啟用后,銀行接受收費單位委托辦理代收費業務時應開具《專用發票》?,F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ㄒ唬┐账?、電、氣、暖和報刊等費用。

 ?。ǘ┐胀ㄓ嵸M、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和尋呼費等。

  二、《專用發票》的式樣、聯次和內容

 ?。ㄒ唬秾S冒l票》分為計算機開具的平推式發票和卷式發票兩種。平推式發票規格為190MM×127MM,可采用兩聯式或單聯式。兩聯式《專用發票》第一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卷式發票規格為76MM×177.8MM.

 ?。ǘ┌l票的具體內容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委托單位、代收費單位、開票日期、付款人、收費金額大寫、小寫、收款人、銀行卡卡號、代收費單位蓋章等(票樣見附件1、2)?!秾S冒l票》套印“銀行代收費業務發票專用章”。

  對于銀行開展郵寄發票業務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業務的需求,在《專用發票》外附加郵寄內容(票樣見附件3)。

  (三)《專用發票》采用壓感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組織印制。

  三、銀行業代收費業務及《專用發票》的管理

 ?。ㄒ唬└魃虡I銀行分支機構應按照發票領購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管理。

 ?。ǘ┦召M單位委托銀行為其代收費或是否由銀行開具發票遵循自愿原則,嚴禁強行代理。委托方和受托方要簽訂委托協議書,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分別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ㄈ秾S冒l票》開票軟件由銀行自行開發的,應分別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開票軟件由銀行總行統一開發的,應分別報總行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稅務機關應對開票軟件功能認真審核,嚴禁重復開具發票。

  (四)銀行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使用情況和開票數據,數據格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銀行應定期對下屬分支機構的《專用發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接受稅務機關的相關檢查。

  四、《專用發票》的啟用時間

  《專用發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啟用。已統一銀行代收費發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本地區銀行代收費發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

  五、其他

  (一)《專用發票》不適用銀行自營業務。銀行自營業務使用的發票式樣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之前,暫由省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二)為了減少銀行發票使用的種類,有條件的地區,國家稅務局管理的收費單位委托銀行代收費時,經與地方稅務局協商后,也可以使用地方稅務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附件:1.平推式《專用發票》式樣

  2.卷式《專用發票》式樣

  3.《專用發票》郵寄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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