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關稅〔2007〕65號
關于調整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關稅〔2007〕65號
海關總署:
為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
二、本通知所稱“音像制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稱及其稅號見附件1.
三、本通知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讀取使用,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電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稱及其稅號見附件2.
附件:1.音像制品商品名稱及其稅號
2.電子出版物商品名稱及其稅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1:音像制品商品名稱及其稅號
進口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已錄制的錄音帶、錄像帶8523.2928已錄制的唱片8523.8011已錄制的激光唱盤、激光視盤8523.4010、ex8523.4090
附件2:電子出版物商品名稱及其稅號
進口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已錄有內容的各種光盤8523.4010、8523.4020、ex8523.4090已錄有內容的軟磁盤、硬磁盤ex8523.2910已錄有內容的集成電路卡以及其他半導體媒體8523.5120、ex8523.5200、8523.5920已錄有內容的磁條卡以及其他媒體8523.2120、ex8523.8020、ex8523.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