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稅后的國產設備用于投資和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937號
關于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稅后的國產設備用于投資和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937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抵免所得稅后的國產設備用于股權投資和出售轉讓有關所得稅業務問題的請示》(內國稅際字[2007]1號)收悉,批復如下:
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2002年6月經批準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2006年5月,該公司以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出資的方式與另外三家企業合資成立了內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此后,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內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出售轉讓了部分有形資產,總價值為10460萬元,其中,3765萬元為國產固定資產設備,已按現行規定享受了增值稅退稅和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關于以上述方式轉讓資產所涉及的轉讓前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雖然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內蒙古蒙牛阿拉乳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控股關系,但從法律形式上講前者對后者投資和出售的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該項資產已具有直接的所有權,因此,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資產轉讓行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第七條的規定,補繳資產轉讓前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