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出口退稅率文庫的通知
國稅函〔2007〕862號
關于調整出口退稅率文庫的通知
國稅函〔2007〕8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商財政部,現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個別商品適用退稅率明確如下:
一、將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商品編碼1602399100項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鴨”擴展為:16023991001—未經過熟制的,征稅率為13%、退稅率為5%;16023991002—經過熟制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二、將商品編碼1601003090項下的“用含其他動物成分的香腸制的食品”擴展為:16010030901—未經過熟制的,征稅率為13%、退稅率為5%;16010030902—經過熟制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三、將商品編碼項下的8409919920“廢氣再循環(EGR)裝置(專用或主要用于內燃發動機)”擴展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84099199202—摩托車引擎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將商品編碼8409919930項下的“連桿(專用或主要用于內燃發動機)”擴展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84099199302—摩托車引擎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將商品編碼項下的8409919940“噴嘴(專用或主要用于內燃發動機)”擴展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84099199402—摩托車引擎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將商品編碼8409919950項下的“氣門搖臂(專用或主要用于內燃發動機)”擴展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84099199502—摩托車引擎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將商品編碼8409919990項下的“其他點燃式活塞內燃發動機用零件”擴展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84099199902—摩托車引擎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9%。
四、將商品編碼8543709990項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獨立功能的電氣設備及裝置”擴展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獨立功能的電氣設備及裝置,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85437099902—視頻切換器、畫面分割器,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
五、將商品編碼8517709000項下的“編號8517所列其他通信設備零件”擴展為:85177090001—無線尋呼機零件,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85177090002—編號8517所列其他通信設備零件,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7%。
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其它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