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保稅物流功能試點出口加工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901號
關于開展保稅物流功能試點出口加工區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9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在江蘇昆山、浙江寧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東煙臺、陜西西安、重慶等7個出口加工區開展拓展保稅物流功能試點,并在其中具備條件、有業務需求的出口加工區開展研發、檢測、維修業務試點?,F將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7個出口加工區拓展保稅物流功能等試點后的稅收管理,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及現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