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7〕88號
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502號),決定從2007年8月15日起對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按5%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切實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意義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以來,至2006年底,累計征收利息稅2146.4億元,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提高財政轉移支付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根據授權做出了對利息稅減征的決定。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是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調整,關系到廣大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穩定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重大意義,高度重視利息稅稅率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稅率調整落實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政策調整工作按時落實到位。
二、積極主動,迅速開展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宣傳培訓工作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國家稅務局要認真做好相關宣傳培訓工作。要迅速組織干部學習有關法律規定,領會利息稅稅率調整的出臺背景、重要意義和政策精神,吃透調整稅率的具體計算和操作辦法,全面理解和準確掌握這項政策。要做好對利息稅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和運用各種方式,宣傳利息稅政策調整的背景情況、重要意義以及政策精神,讓廣大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理解相關政策、計算和操作辦法,使廣大儲戶明白減稅帶來的實惠和好處,切實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各地要盡快印制《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附后),張貼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儲蓄網點,并刊登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同時,各級國稅局要隨時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有關利息稅的宣傳文章,宣傳口徑統一按網站宣傳文章口徑掌握。
三、強化服務,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貫徹工作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主動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聯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對納稅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的政策宣傳工作,以及各項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要協助、敦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扣繳利息稅業務軟件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了解修改后軟件的試運行情況,特別是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一些技術力量相對薄弱的金融機構,各級國家稅務局要作為服務和工作的重點,確保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8月15日前完成對軟件的修改、調試和試運行工作,確保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儲蓄網點營業員的培訓,使他們熟練掌握稅率調整后的具體政策以及計算和扣繳稅款的方法、程序,正確掌握代扣代繳跨利息稅政策調整實施時點的利息稅款的計算和操作方法。
四、密切關注,確保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順利進行
為確保利息稅減征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國家稅務局要隨時關注和收集社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納稅人對利息稅政策調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調整實施前后代扣代繳利息稅工作開展等情況。對在利息稅政策調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就地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各部門協商解決的,及時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協商解決。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減稅政策生效實施后影響儲蓄存款余額和利息稅收入情況的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8月底之前,將對儲蓄存款余額和利息稅收入情況的分析以及各項政策調整工作開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附件: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儲戶朋友:
您好!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于2007年7月20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不是一個單獨稅種,它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廣大儲戶為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廣大中低收入儲戶的稅負,國務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稅稅率、減征利息稅的決定。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一、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調減到5%;
二、稅率調整后的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結付的利息統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而是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ǘ?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三、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是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調整,關系到廣大儲戶的切身利益。我們稅務機關將和各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起,貫徹落實好行政法規,共同做好此次減征利息稅工作,誠摯地為您服務,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若您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還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祝您
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