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65號 關于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02 17:16:1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07〕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把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指示精神,現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的旅游景點和景區從事下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達到全部經營收入70%以上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銷售門票(包括景點和景區的大小門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門禁以內文藝、體育及其他綜合藝術表演活動場所的門票)的經營活動;

  2.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導游服務的經營活動;

  3.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游客運輸服務(包括利用各種車輛、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旅游景點和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景點和景區。

  本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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