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地呈報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各地呈報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國稅發〔2001〕137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現就各?。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地稅局)呈報試點方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ㄒ唬┲笇枷耄阂砸婪ㄖ味悺膰乐侮牉楦境霭l點,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穩妥推進、抓好試點,不搞一刀切。在堅持征管改革總體方向的前提下,允許各級稅務機關區別沿海和內地,區別城市和鄉村等不同特點,采取適當的方法和途徑實現總體目標。
(二)穩妥推進、抓好試點。一個省的國稅局、地稅局只可各選擇一個市(地)進行試點,看不準的也可以先不試點。未經總局同意,各省國稅局、地稅局不得擅自擴大試點范圍。沒有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穩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東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國稅局須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調整方案,本年內調整到位。
二、關于機構設置的具體意見
(一)關于市(地)國稅局、地稅局所屬區局設置問題
按照《方案》中明確的逐步分解、上收稅收執法權,盡量減少管理層次的思想,設區的市,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區劃設局,名稱為××區國家、地方稅務局;有條件的可跨區設局,名稱為××國家、地方稅務局。
?。ǘ╆P于稽查局的內設機構問題
稽查局的內設機構設置應慎重對待?;殛犖槿藛T數量增多,隊伍龐大,內部管理工作將會顯得比較突出。因此,稽查局內設機構的配置,要從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結合的要求,從有利于稽查隊伍建設出發予以考慮。
市(地)稅務局所屬稽查局為正科級,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設分局的,必須按《方案》規定,經省局黨組研究提出明確劃分標準及具體設置意見??梢韵略O2至3個分局,其級別為股級。縣(市)稅務局所屬稽查局為正股級。凡地市縣稅務局所屬稽查局經省局黨組討論決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經高半格設置的,可以保留,但呈報試點方案時必須附黨組原始記錄。
?。ㄈ╆P于直屬機構問題
省、市(地)國稅局、地稅局依照《方案》進行改革中,要嚴格控制直屬機構設置;因工作需要確需增設內設機構的,要嚴格按規定權限報批;改革方案中必須明確機構設置職責及人員編制配置意見。
依據《方案》明確的對于大型企業(含大型涉外企業)、跨國公司,可以上收到市地稅務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內設的征收機構和管理機構集中征收和管理。按財政預算級次和納稅人性質設立的直屬分局必須撤銷的要求,試點單位撤銷現有涉外稅收管理分局(處、科)及其他直屬分局;省、地局設置內設的國際稅務管理處(科),負責稅收協定執行、反避稅、情報交換、我國及外國居民跨國收益稅收監管等國際稅務事項管理及現行涉外稅收政策實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設置負責大型企業(含大型涉外企業)、跨國企業稅收管理的內設管理科(處);大型企業(含大型涉外企業)、跨國企業稅款由內設征收機構集中征收。對上收到市地稅務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業(含大型涉外企業)、跨國企業,由總局規定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制定具體標準報總局核準并據此確定。
試點單位現有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改設為內設的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處)。
(四)關于各級國稅局內設機構問題
根據國稅發〔2000〕162號和178號文件精神,省國稅局內設處室為8至10個(包括紀檢監察和機關黨委),副省級市國稅局的內設機構不超過9個,市國稅局內設機構為6至8個;縣(市)、區國稅局內設機構不超過5個,上述規定均應嚴格執行。推行《方案》的試點單位,根據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兩個文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至3個內設機構,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區局內設機構數確因工作需要須超過上述規定的,需報總局單獨審批。
各級國稅局內設機構的級別要和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相一致。
各級地稅局內設機構數和級別,應遵照本省有關部門的規定。
?。ㄎ澹╆P于撤銷城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問題
各試點單位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和實際征管需要,對于撤銷城區稅務分局和稅務所問題,應慎重研究。凡撤銷機構的,其人員及工作職責的歸屬必須在三定方案中明確,避免征管職能不到位,加劇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等情況的發生。
三、審批辦法
各省國稅局上報的試點方案,要包括:1.指導思想,2.實施步驟,3.新設、撤銷、合并機構的原因,4.職能調整與界定,5.編制的界定及撤銷機構后的人員安排去向。以上內容比照機構改革中各單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寫,并附試點改革前后機構對比示意圖等內容,經省局黨組討論后報總局。
各省地稅局的試點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報請總局批準;涉及機構、人員調整意見的須按當地規定逐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
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