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取消鉻鹽和松節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7〕39號
關于取消鉻鹽和松節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7〕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取消下列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稅則號產品名稱38051000脂松節油、木松節油和硫酸鹽松節油38059090粗制二聚戊烯;亞硫酸鹽松節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對異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28332920鉻的硫酸鹽28413000重鉻酸納28415000其他鉻酸鹽及重鉻酸鹽;過鉻酸鹽本通知從2007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