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318號 關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01 15:42:4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7〕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國內卷煙企業拓展國際市場,經商國家煙草專賣局同意,稅務總局決定自2007年對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實行分類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NISE、SILVERELEPHANT、MARBLE、SONBONG、WIN、新興、中南海、金鹿、都寶、FISHER、ASHIMA、MODERN、FARSTAR、芙蓉、WINBODY、R.G.D16個牌號的卷煙作為“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對“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稅務總局每年第一季度下達全年免稅出口計劃,并于第四季度根據實際執行情況進行適當追加、調整。在年度中如出現因特殊原因導致年初下達的計劃明顯不足的情況,稅務總局將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申請追加計劃。

  “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內容包括出口卷煙牌號、出口數量、出口卷煙生產企業、出口國家或地區、外商單位名稱。在實際出口過程中因目標市場變化需要調整出口國別或地區的,國家煙草專賣局應根據卷煙出口企業申請隨時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對于列入“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的卷煙,卷煙出口企業應在與外商簽訂合同生效后,將經中國卷煙進出口(集團)公司審核后蓋章的出口合同(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在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以下簡稱《準免證》)以及免稅出口卷煙核銷時,要將卷煙出口企業申報的資料與稅務總局下達的免稅出口計劃及卷煙出口企業備案的合同相核對,核對相符的出具《準免證》或辦理免稅核銷手續;核對不符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三、除上述“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以外的其他牌號卷煙,列入“重點管理類卷煙”。“重點管理類卷煙”免稅出口計劃下達、開具《準免證》、辦理免稅卷煙出口核銷手續等事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執行。2007年“重點培育發展類卷煙”年度免稅出口計劃于2007年第二季度下達。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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