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5號 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30 15:15:1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調整鹽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支持鹽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將鹽資源稅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5元征收。

  二、南方海鹽、湖鹽、井礦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10元征收。

  三、液體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元征收。

  四、通過提取地下天然鹵水曬制的海鹽和生產的井礦鹽,其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暫維持不變,仍分別按每噸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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