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4號
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嵌入式軟件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軟件產品,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的規定分別核算成本。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用于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的軟件產品,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有關規定,凡是分別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稅。
四、本通知自財稅〔2005〕165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應對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辦理的嵌入式軟件增值稅退稅手續進行核實,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軟件產品應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