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助第29屆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63號
關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助第29屆奧運會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6〕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體育事業發展,經研究,現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現金等價物形式贊助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按市場價格確認的現金等價物形式贊助支出,包括金融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培訓服務、接待服務、辦公用房租買費用及相關服務等支出,在其與北京奧組委簽訂的贊助協議期間,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當年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奧組委無償提供現金等價物形式贊助過程中發生的上述金融及相關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