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8號
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8號
山東省和深圳、大連、廈門、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深圳、大連、廈門、寧波市分局:
近期,部分省市國家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來文,要求對“出口收匯網上核銷”的出口企業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在部分地區試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出口企業2007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時,可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有關規定,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具體試點出口企業范圍是:
(一)大連市、廈門市、深圳市試點出口企業范圍為全市所有出口企業。
?。ǘ┥綎|省可先在濟南市所有出口企業試點。
(三)寧波市可先在上報方案中所列鄞州區20戶出口企業進行試點。
二、鑒于各地稅務局與外匯局之間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采用電子簽章和數據加密技術,試點地區對紙質《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清單》(以下簡稱《核銷數據清單》)可采用以下處理方法:
?。ㄒ唬┐筮B、廈門和深圳市外匯局可不向當地稅務局提供紙質《核銷數據清單》;
?。ǘ┥綎|省在濟南市出口企業試點期間,寧波市在鄞州區出口企業試點期間,外匯局可按月向當地稅務局提供一次紙質《核銷數據清單》。
三、遇特殊情況,外匯局無法傳輸經電子簽名和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而以其它方式向當地稅務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事后應補傳經電子簽名和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
四、關于國稅函〔2005〕1051號附件第五條第一款所述“超過國稅發〔2004〕64號有關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的界定標準,可按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確定。凡“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的(遠期收匯除外),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關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定處理。
五、各試點地區稅務局、外匯局應密切協作,嚴格按照上報的“核銷單電子數據傳輸方案”組織實施相關電子數據傳輸工作,確保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準確;雙方應建立電子查詢方式,核查試點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況。出現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附件第五條規定的“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形的,稅務部門必須按規定處理。
六、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版本號6.10)已完善了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查功能,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必須使用該版及以后版本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辦理出口退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青島市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