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商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1000號
關于商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1000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在〈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請示》(京國稅發〔2006〕2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為了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稅收征收管理,減少因商業企業專用發票丟失、失控造成的損失,同意《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發票聯右上角印制“本發票需在××××年××月××日之前開具”的字樣。同時注意準確控制印量和發售數量,以免造成浪費。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