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進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
國稅函[2002]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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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進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
國稅函[2002]5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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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的通知》(國稅發〔2002〕12號)精神,2002年3月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在北京、青島、大連、深圳四市進行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工作,現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經與海關總署研究,總局已于2002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啟動“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積極會同當地海關共同成立“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工作領導小組”,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定期召開推廣工作協調會,及時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各地應按照國稅發〔2002〕12號文件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采取適當方式做好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建立值班熱線電話,保證所有出口企業應知應會,減少操作失誤,保證此項工作積極穩妥地完成。
三、試點期間,國家稅務總局與海關總署按月傳輸報關單數據的程序不變;各地稅務機關仍按月從總局廣域網上取得電子數據,并依此辦理退稅。試點單位認為條件成熟,可以將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數據作為退稅審核依據時,需上報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批準。
四、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1),做好數據傳輸使用的對賬工作,制定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指定專人負責關鍵環節,保證報關單數據在傳輸和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對數據傳輸使用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熱線值班電話:(010)63417601,63417543。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2.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使用流程圖
3.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管理,保證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傳輸、使用質量,加快出口企業出口退稅進度,防范利用假冒、偽造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活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有關“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聯網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是指由各地海關形成的結關數據實時上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并由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傳輸給國家稅務總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數據。數據類型包括:
1.國家稅務總局信息部門按日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取得、經出口企業在“中國電子口岸”確認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確認數據”);
2.國家稅務總局信息部門按月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取得、經海關修改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報關單數據后、補傳國家稅務總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補傳數據”);
3.國家稅務總局信息部門按月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取得當月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和地市級國稅機關的信息部門負責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的軟、硬件維護和接收、清分數據以及數據傳輸后的電子對賬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和地市級國稅機關的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是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使用部門,根據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進行退稅審核和管理工作,并將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中有問題的情況及時反饋同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上級退稅主管部門。
第四條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傳輸過程為:國家稅務總局的信息部門按日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經出口企業確認的出口貨物的報關單數據,每月末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經過海關修改補傳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和當月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進行相應的數據格式轉換后,按報關單數據清分規則自動清分到各省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各省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接收總局下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后,按報關單數據清分規則自動清分到各地市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對于省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有退稅審核業務的,還需將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進行相應的數據輸出處理,提供給省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使用;各地市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在接收到省級發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后,進行相應的數據輸出處理,提供本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使用。
第五條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使用過程為:地市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在接收由信息部門提供的符合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數據接口要求的報關單數據后,以此作為出口退稅電子審核的執法依據之一,并據此進行相關的出口退稅統計、分析與預測。對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同級信息部門,并逐級上報省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省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接到下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上報的有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后,要及時反饋本級信息部門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在接到各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反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后,要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和使用的流程圖”見“附件二”。
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和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的數據傳輸使用對賬制度,保障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的完整性、準確性。
第七條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和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使用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崗位責任制的規定,設立相關崗位,指定專人負責。
第八條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管理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撠熼_發、維護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保證軟、硬件正常運轉;
?。ǘ┦褂脭祿鬏斚到y按時接收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傳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轉換為稅務機關內部使用數據格式,并建立總局備份數據庫。根據清分規則,將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清分到相應的省、市局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
?。ㄈ┌磿r檢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自動記錄的日志文件,完成與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和下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的對賬工作,打印對賬報表存檔,及時解決數據傳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ㄋ模┲笇?、培訓下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維護和使用數據傳輸系統。
第九條省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傳輸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一)負責維護本級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傳輸系統軟、硬件正常運轉;
?。ǘ┦褂脭祿鬏斚到y按時接收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傳輸的數據,并建立本地備份數據庫。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本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
?。ㄈ└鶕宸忠巹t,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清分到相應的地市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并向有退稅審核業務的省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
?。ㄋ模┌磿r檢查電子數據傳輸系統自動記錄的日志文件,完成與上級和下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的電子對賬工作,打印對賬報表存檔,及時解決數據傳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ㄎ澹┲笇А⑴嘤栂录壎悇諜C關信息部門維護和使用數據傳輸系統。
第十條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傳輸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撠熅S護本級數據接收系統和硬件正常運轉;
?。ǘ┦褂脭祿鬏斚到y按時接收省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傳輸的數據,并做好本地數據備份,向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
?。ㄈ┌磿r檢查數據傳輸系統自動記錄的日志文件,完成與上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的電子對賬工作,打印對賬報表存檔,及時解決數據傳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一)匯總《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附件三),并與總局信息中心進行對賬。對于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ǘ└鶕偩中畔⒅行奶峁┑母黝惓隹谪浳飯箨P單數據進行出口退稅分析及預測,并將分析和預測的結果報送有關局領導,供局領導決策;
?。ㄈ┲笇Ц鞯剡M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使用和管理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第十二條省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型硕悓徍藰I務的省市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根據接收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情況,與同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進行對賬。對于報關單數據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反饋同級信息部門;
?。ǘ﹨R總本省《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與同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進行對賬,反饋同級信息部門和上報上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
(三)有退稅審核業務的省市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接受到的確認數據和補傳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用于出口退稅的電子審核工作;
?。ㄋ模└鶕炯壎悇諜C關信息部門提供的當月全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按月對本省進行出口退稅分析及預測,并將分析預測的結果報送有關領導和上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
?。ㄎ澹┲笇У厥屑夁M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使用和管理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
第十三條地市(縣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過程中,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鶕邮粘隹谪浳飯箨P單數據情況,與同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進行對賬,對于報關單數據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使用情況統計表》,反饋同級信息部門和上報上級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
(二)及時將接受到的確認數據和補傳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用于出口退稅的電子審核工作;
?。ㄈ└鶕斣氯砍隹谪浳飯箨P單數據進行本月出口退稅分析及預測,并將分析和預測的結果報送有關領導和上級業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時,對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進行審核而產生的疑點,要查明原因,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ㄒ唬儆诔隹谪浳飯箨P單數據與紙介質報關單內容有差異的,由出口企業向海關申請處理;
?。ǘo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信息的,接受申報部門應在當月全部數據中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數據”中認真核查,屬于出口企業未在中國電子口岸系統中進行確認提交的,由出口企業自行確認后再行申報。經核查仍無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由出口企業向海關申請查詢處理;具有騙稅嫌疑,應予以扣留紙介質報關單,移送稽查部門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各級國稅機關要根據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于數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確保數據在傳輸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ㄒ唬└骷墖惥中畔⒉块T要保證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對人為原因或保管不當造成的傳輸數據丟失、泄密的,或人為變更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ǘ└骷墖惥诌M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要保證報關單數據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對由于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數據丟失、泄密的,或人為變更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各級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涉及使用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軟、硬件維護中的安全問題,可由同級稅務機關信息部門協助解決;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不能用于稅務機關內部廣域網以外的其他公共數據網。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