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批復
國稅函〔2006〕934號
關于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批復
國稅函〔2006〕93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統一式樣的普通發票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6〕18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利公司)采用電腦聯網進行日常經營管理和集中財務核算,所有分支機構的收款機均與主機聯網,每天的銷售業務數據傳送到安利公司電腦主機進行統一核算和處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稅控收款機發票式樣的要素,核準印制安利公司冠名發票,以適應安利公司MIS系統管理需要。安利公司在全國各地的分支機構按規定可以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安利公司冠名發票。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