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8號
關于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補充稅收政策如下:
一、對北京第13屆殘疾人奧運會(以下簡稱北京殘奧會)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舉辦城市合同》規定,北京奧運會組委會(以下簡稱北京奧組委)全面負責和組織舉辦北京殘奧會,其取得的北京殘奧會收入及其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第29屆奧運會的稅收政策;
(二)對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IPC)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與北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相關稅收;
(三)對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現金、實物)免征相關稅收。
二、對北京奧組委補充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奧組委收費卡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二)免征北京奧組委向分支機構劃撥所獲贊助物資應繳納的增值稅。這些分支機構包括: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帆船委員會(青島)、天津、上海、沈陽、秦皇島等京外四家足球預賽城市、中國奧委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奧林匹克電視轉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馬術比賽(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臺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地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