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摩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25號
關于中摩兩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我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于2002年8月27日在拉巴特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摩雙方外交部門分別于2003年9月29日和2006年7月17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6年8月16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2年11月22日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國和摩洛哥王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文本并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2〕982號)文件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