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8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7-25 15:18:0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866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6〕4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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