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3號
財稅[200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和縣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免征增值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邊銷茶及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三、在政策執行期間,國家如果對民族貿易縣和邊銷茶定點企業進行重新調整認定,按調整后的范圍執行。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6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7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