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洗豬鬃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773號
國稅函[2006]773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洗豬鬃是否屬于農業產品的請示》(渝國稅發〔2006〕10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有關規定,水洗豬鬃是生豬鬃經過浸泡(脫脂)、打洗、分絨等加工過程生產的產品,已不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應按“洗凈毛、洗凈絨”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