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有關文件效力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807號
國稅函[2006]8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考慮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4〕143號)是依據2001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8〕059號)相關部分條款的修訂,兩個文件間相互依存,互為補充。為了避免稅務行政執法產生歧義,現明確國稅發〔1998〕059號文件中沒有被國稅發〔2004〕143號文件修訂或廢止的條款及附件仍然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