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計要多久啊

發表于:2022-03-20 13:04:23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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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項目納稅調整注意事項

會計核算根據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期末對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據的業務預估入賬,并且按照謹慎性原則要求,只預估與成本費用有關項目(例如預計負債),不預估收入。這就形成了所得稅納稅差異,在進行差異調整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不需要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匯算清繳時應分情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1.已進入當期成本費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取得有效憑證的預估項目,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指進入當期期間費用和銷售成本的項目,包括預計負債。但是經營租賃費用例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9款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未進入當期費用的預估項目不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指預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貨。期末貨已到但票未到,會計上會預估入賬,增加了存貨或生產成本,但并沒有進入銷售成本形成當期費用。

3.記好納稅調整臺賬,以前年度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預估項目,在符合稅前列支條件年度莫忘調減所得額。有的納稅人預估項目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后,該筆業務賬面上已在預估年度進入費用,在取得合法憑證的年度,由于跨期長或會計人員變更,容易遺漏將以前年度調增額轉回。

房地產預估成本調整有特殊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6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共建設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對房企以上預估成本在一定期限后,如果沒有實際發生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何時調整的問題,稅務部門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江蘇省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蘇國稅發[2009]79號)規定,1.預提的出包工程,自開發產品完工之日起超過2年仍未支付的,預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實際支付時可按規定稅前扣除。2.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建造費用,如售房合同、協議、廣告,或政府相關文件等明確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預提的該項費用在規定建造期滿之日起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有明確建造期限的,則在該開發項目最后一個可供銷售的成本對象達到完工產品條件時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預提的該項費用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實際發生公共配套設施建造費用時,再按照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稅前扣除。3.除政府相關文件對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有明文期限外,預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未上交的,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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