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出納培訓班

發表于:2022-03-19 18:28:21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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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紅字通知單能否直接沖減銷售收入?

問題:

1.如我公司做銷售收入沖回,無發票行嗎?

2.我公司做購進,無發票,能否做成本,且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3.如B銷售商當地的C銷售商愿意銷售該部分車,C銷售商銷售時有收入,B依然不能提供銷售發票或紅字通知單,其成本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根據上述規定,無法取得購買方的紅字通知單,銷售方無法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能自行沖減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會計上作為購進成本核算的存貨,如果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發生再銷售時,企業所得稅前不能作為成本列支。

同理,C公司未按規定取得發票,再銷售時,企業所得稅前也不能作為成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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