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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憑據的合法有哪些規定?
問:沒有取得發票,就不允許稅前扣除嗎?是否只要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
答: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問題?!抖愂照魇展芾矸ā返谑艞l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規定,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按照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標準方可稅前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境外簽收單據或公證機構證明、《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公益性捐贈票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另外,還包括自制的有效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取得了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還要注意特殊規定,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對于稅法有特殊規定的,即使取得發票,也是要按稅法規定進行扣除。稅法規定扣除有限額的,此時不能按發票金額進行扣除,而應該按稅法規定來扣除;要求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的,只有符合了規定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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