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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小型微利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一、優惠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133號又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符合該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只為10%。
二、資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統計口徑
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國稅函[2010]185號文與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規定相同,即“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這與上述財稅[2009]69號規定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計算的指標是顯然不同的,對此,筆者的理解是,國稅函[2010]185號文與國稅函[2008]251號文對兩個指標的計算標準,只是方便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簡化計算,適用于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使用,而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從而是否要求企業補繳已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時,仍應按財稅[2009]69號文的規定計算這兩個指標。
四、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怎么操作
(一)預繳申報具體操作
因為財稅[2009]133號文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在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10年的預繳申報方式有所變化,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文和國稅函[2010]185號文相關規定,2010年的所得稅預繳應分兩類處理:
1.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按國稅函[2010]185號文的要求填報;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其實際稅負率為10%,因此,“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作為減免所得稅額,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與小型微利企業減20%的稅率優惠綜合起來考慮,簡化了處理。
2.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仍按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要求填報。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也就是暫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也就是暫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年度申報具體操作
年度申報時,納稅人如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28行“減稅所得-其他”;5%的稅率優惠仍填入年報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至于“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含3萬元)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5%的稅率優惠仍填入年報附表5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而所得稅申報表主表上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的稅率仍然是25%.
五、備案時限及報送資料要求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取事先備案的方式,應當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有特殊情況的不超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附送以下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類事項審核表、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原件及復印件、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名冊、企業年初和年末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備案資料后,應進行認真審核,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表”上簽注審核意見,同時制作《備案類減免稅告知書》送達納稅人。
沒有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六、注意事項
(一)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申報的,可憑相關資料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已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已減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認定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年度預繳申報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但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下一納稅年度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經營性質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非居民企業和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財稅[2009]69號文件強調,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文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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