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培訓學校靠譜嗎

發表于:2022-03-06 16:30:01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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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如何區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費支出”

今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明確了八項稅企關注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其中,“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作為公告的*9個問題,備受關注。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涉及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三方主體,可從會計準則、勞動合同、企業所得稅政策三個角度來把握。有關會計準則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定義:職工包括勞務用工合同人員。因此,用工單位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相關支出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職工薪酬”?!镀髽I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職工薪酬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3.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4.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等。

勞動合同法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用人單位為主,用工單位為輔。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薪金”主要由用人單位發放,只有“加班費、績效獎金”由用工單位發放。用工單位還需向勞務派遣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明確,勞務派遣用工報酬應區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從稅收角度來看,“工資薪金”與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9項“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基本一致。

綜合以上會計準則、勞動合同、稅收政策的規定,筆者建議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用工的“工資薪金支出”,應把握以下原則:1.用工單位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相關支出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職工薪酬”。2.由于勞務派遣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因此,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在會計上雖然計入“職工薪酬”,但是不得計入用工單位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3.用工單位可以將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加班費、績效獎金”作為稅收口徑的“工資薪金”,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職工福利費”的范圍,財企〔2009〕242號文件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界定基本一致。但在稅收處理上,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相關的職工福利費,應區分下列情況:1.企業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企業內設福利部門工作的,支付給用人單位的費用以及直接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加班費、績效獎金”等,計入“職工福利費”。2.企業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生產經營部門工作的,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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