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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收入偷逃稅收(一)
【背景材料】
DZ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下稱DZ石化)是1998年1月由云南DL公司(下稱DL公司)與青海ZQ公司(下稱ZQ公司)合資組建的石油經營公司。ZQ公司出資1500萬元,占51%的股份;DL公司以下屬一油庫的土地、設備等資產作價1400萬元入股,占49%的股份。DZ石化同時接收該油庫職工90人。1998年2月,DL公司又將80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ZQ公司,形成ZQ公司占75%的股份,DL公司占25%的股份。
組建后的DZ石化占地面積260多畝,擁有一條728米長的鐵路專用線,23000立方米的儲油庫,下設5個分公司,15個投資聯營單位,300多名員工。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均由ZQ公司經理謝某擔任。雙方商定在聯營前5年,無論DZ石化經營效益如何,每年均支付給DL公司100萬元作為聯營收益,此外DL公司不再分利或承擔虧損。DZ石化的經營管理活動實際上由謝某一人操縱,DL公司雖作為聯營一方,但實際上并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不掌握公司的經營情況,甚至連公司會計報表都看不到。這種情況曾引起原DL公司職工的強烈不滿,并向上級部門作了反映,要求終止聯營,但沒有得到采納。DZ石化自 成立以來未接受過財稅部門的檢查。
2002年2-5月,根據群眾舉報,財政部門先后2次派出核查組,在公安、稅務部門的通力配合下,查出該公司賬外設賬,隱匿銷售收入24000萬元,偷逃國家稅收3231萬元的違紀事實。4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這一曾被公安部和YN省委列為重點督辦的偷稅大案順利告破。
【違紀事實】
一、違紀事實
1999年5月至2001年11月,DZ石化在其總經理謝某等人的謀劃和操作下,通過賬外設賬,轉移收入等方式隱匿銷售收入24000萬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3521萬元;通過偽造和重復使用銀行付款單據,虛列支付貨款4100萬元,騙取抵扣增值稅進項稅503萬元。扣除已取得的購貨進項稅額1021萬元和運費扣除稅額11萬元,該公司偷逃增值稅2993萬元,城建稅149萬元,教育費附加89萬元,合計3231萬元。
二、違紀手段
1、私設賬外賬,隱匿銷售收入偷逃稅收。對銷售的油品實行開發票和不開發票2個價,將不開發票的現金收入累計19500萬元存入XY縣農行“秘密”帳戶,隱匿銷售收入,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2839萬元。
2、坐支銷貨現金,偷逃稅收。謝某等人從公司銷售油品的現金收入中累計坐支現金674萬元,用于請客送禮、個人消費等揮霍活動,少計銷售收入674萬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98萬元。
3、偽造付款憑證,偷逃稅收。為達到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的目的,在謝某的指使下,公司會計偽造和重復使用銀行付款單據復印件6份,虛列支付貨款4100萬元,騙取稅務機關抵扣進項稅額503萬元。
4、轉移銷售收入,偷逃稅收。在既沒有發生代銷售費用,也沒有發生代銷售手續費收入,更沒有代銷售協議的情況下,擅自編造“代銷售油品”業務,將公司自購自銷油品的部分收入4018萬元以“代銷售收入”的名義轉移到下屬實業開發公司的賬上,下屬公司把該項收入放在“其他應付款-代中轉戶”科目,沒有申報納稅,形成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584萬元。
三、違紀特點
1、賬外設賬,具有隱蔽性。該公司設置了A類、B類、C類3套賬,A類賬對外公開,核算已納稅部分;B類和C類賬不對外公開,只有總經理謝某等少數幾個人知道,核算隱匿銷售收入偷逃稅收的部分。為避免3套賬之間互串,謝某甚至將購進油品的金額達6898萬元(含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隱藏在家中不交會計記賬。
2、編造虛假業務和憑證,具有欺騙性。為達到偷稅的目的,編造“代銷售油品”業務和“代中轉油品”業務,掩蓋公司自購自銷業務,其偽造付款憑證騙取進項抵扣等手段具有較大欺騙性。
【檢查思路與方法】
一、暗中核查
由于是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問題的真實性尚不能確定,同時該公司人員情況復雜,經營的又是易燃易爆品,過早暴露意圖,可能會發生意外變故。所以以財務檢查的名義進駐企業,暗中核查舉報問題,使核查能在對方的“配合”下順利實施。
二、查訪結合
對DZ石化提供的A類賬銷售收入、采購成本、應交稅金和銀行存款等的核查,均未發現問題。轉查“油料管理部”和“計劃采購部”的《入庫計量單》和《貨物運單》,發現油品的購、銷、存與A類賬的數字明顯不符,再查“油料銷售部”的《銷售日報表》,發現銷售收入與A類賬也存在巨額差異。多購的油品和少計的收入到哪里去了?帶著這些疑問,核查組不動聲色,邊查賬,邊找職工談話,得到“知情人”的幫助,獲取了賬外賬的銀行存款賬號和銷售部現金收入臺賬,查實了DZ石化在隱匿銷售收入、偷逃巨額稅收的問題。
三、多方合作
由于核查發現的問題已涉嫌犯罪,同時進一步核查可能打草驚蛇。為穩住對方,檢查組以“有其他工作任務”為由,暫時撤離DZ石化。同時迅速向省政府作了匯報,公安部門和稅務部門介入了此案,并于2002年5月26日在KM機場截獲并留置了身帶護照的總經理謝某。5月27日,由公安和消防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檢查組”進駐DZ石化,暗中對油庫采取了保護性措施;半小時后,財政等部門組成檢查組,第二次進駐DZ石化繼續進行財務檢查。由于已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核查人員解除了顧慮,放開手腳,連夜核查,終于在法律規定的留置時間內取得了足以立案的證據。公安機關立即采取行動,拘留了其他3名涉案人員,并搜查出了大量犯罪證據。
【處理結果】
DZ石化在總經理謝某的謀劃和操作下,采取賬外設賬,轉移、隱匿銷售收入等手段,偷逃稅收3231萬元,占當期應納稅收的78.7%,嚴重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四十條(舊)、第十九條、第六十五條(新)的規定,財政部門依法發出了處理決定,由稅務部門補征偷逃的所得稅等,并處一倍的罰款。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收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將此案移交當地公安機關。當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該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謝某等人執行逮捕,并查封、扣押了謝某等犯罪嫌疑人價值400余萬元的涉案錢款和物品。不久,該案涉嫌偷稅問題已偵查終結,并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違紀動機與原因】
一、牟取私利是主要違紀動機
分析DZ石化偷逃國家巨額稅收的動機,與公司總經理謝某密切相關。謝某原是QH石油公司的一名職工,后承包經營ZQ公司并擔任公司經理,期間公司曾因偷漏稅被稅務部門查處過,同時還被某單位以詐騙貨款為由起訴。由于謝某經營不善, ZQ公司負債累累,公司的一加油站也被QH石油公司收回,實際上已喪失了經營獲利的能力和條件,于是謝某變更了公司注冊地,以ZQ公司的名義到云南DL參與聯營。謝某操控ZQ公司和DZ石化的經營活動,撇開聯營方,未經公司集體研究,采取賬外設賬、隱匿收入等手段偷逃國家稅收,主要是出于謀取私利的犯罪動機。
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違紀的主要原因
對于資產優良、業務穩定的公司而言,偷逃國家稅收是不符合其長期利益的。在本案例中,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DZ石化的違法行為只是由于謝某個人的道德問題,還應該通過考察DZ石化的股權結構去發現更深層次的原因。
DZ石化的2個母公司--DL公司與ZQ公司都是國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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